长海路街道阳光基地、阳光之家简介
长海路街道 “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9]10号文件精神于2009年5月正式建成开业,现位于佳木斯路315弄7号。目前,“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目前有注册援助对象44人。工作人员4人。
一、阳光基地性质
阳光基地是指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残疾人(以下简称“援助对象”)相对集中地开展生产劳动、就业训练、职业辅导等职业康复活动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二、援助对象范围
阳光基地的援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处于劳动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二)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多重残疾三级残疾人;
2.智力、精神四级残疾人;
3.女性40周岁(含)以上、男性45周岁(含)以上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多重残疾四级残疾人。
(三)具有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暴力倾向、无传染性疾病。
(四)接受本市严重精神障碍社区管理精神残疾人,须经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确认已连续一年(含)以上处于稳定期且能规律服药。
(五)未享受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待遇。
三、扶持政策
(一)劳动补贴
对阳光基地的援助对象给予劳动补贴。劳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本市同期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由阳光基地按月发放至援助对象银行账户。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
援助对象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阳光基地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给予补贴。援助对象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三)餐费补贴
餐费补贴标准为每名援助对象每月250元。餐费补贴用于阳光基地为援助对象提供午餐、点心、饮用水等。其中150元由阳光基地按月发放至援助对象银行账户,100元以实物形式发放给援助对象。
(四)劳动加工补贴
劳动加工按多劳多得原则,以劳动实际产量发放。
四、组织与管理
阳光基地应与援助对象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统一为援助对象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将组织援助对象从事生产劳动与开展各类职业康复活动相结合。建立各类管理服务制度,做好援助对象出勤情况台账,加强对援助对象在劳动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培训。积极开发生产劳动项目和产品,保证援助对象开展职业康复。
通过生产劳动、职业培训、职业辅导等职业康复活动,使就业困难残疾人通过“阳光基地”的劳动培训,增强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最终实现社会化就业。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65334340
长海路街道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坐落于佳木斯路315弄7号,根据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残联[2005]22号文件精神建成开业,服务辖区中重度智力残障人士。目前,“阳光之家”共服务智力障碍学员11名。
一、实施对象
1、具有本街道户籍,持有1-3级的重度智力残疾人证;
2、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无暴力倾向、无传染性疾病;
3、能参加培训活动;
4、年龄在16-35周岁智障人士。
二、活动内容
开设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特奥运动等内容的活动。
三、工作要求
开展的各项培训要适合智障人士生理、心理的特点并同特奥活动项目有机结合。通过开展生活技能、简单劳动、体育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促进认知水平有所提升。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65334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