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本市)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沪残联〔2012〕59号
关于本市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为做好本市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代缴个人缴费及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本市城镇重度残疾人代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对象
为本市城镇重度残疾人代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对象,是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并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
二、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标准
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财政资金为城镇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按每年1100元确定,本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领取城镇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人员除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城镇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
三、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资金筹集
(一)领取城镇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每人每年600元、区(县)财政资金承担每人每年500元。
(二)其他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每人每年55元、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每人每年600元、区(县)财政资金承担每人每年445元。个人需承担的部分资金应在规定扣款日前足额存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参保人员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内。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财政资金为参保人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
四、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办法及代缴资金归集
(一)重度残疾人参保登记
城镇重度残疾人应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二)代缴对象信息交互
1.街道(乡镇)残联每年11月底前将辖区内下一年度符合代缴条件且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登记造册,填写《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名册》(以下简称《代缴名册》),并将电子文档与加盖公章的纸质表格一同报送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2.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审核汇总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代缴名册》,并将电子文档与加盖公章的纸质表格一同报送本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当年新增的代缴对象按上述程序于每月底前报送本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 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数据匹配后,于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送《代缴名册》次月15日前,将符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并已做参保登记的人员信息以及未能成功匹配数据的人员信息,分类反馈给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三)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部分资金缴纳
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部分资金统一实行银行扣缴。参保人员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应缴资金存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内。
(四)代缴资金归集
1.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的部分资金,统一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列入年度预算,并预拨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年12月底前向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提供本年度个人部分资金已成功扣款的代缴对象、代缴金额信息,并进行相关的资金清算工作。
2.由区(县)财政承担的部分资金,列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区(县)财政分项目拨付至上海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与城镇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衔接
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年满60周岁,应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若基础养老金标准低于同期城镇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民政部门以城镇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予以补足,其中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每人每月100元,其余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本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名册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残疾人 城镇 社会保险 通知
抄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