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重残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实施补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8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沪残联〔20121

关于对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重残人员

住院起付标准实施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170号)关于“参保人员中的城镇重残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予以全额补助”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残人员。

二、补助标准

本市城镇重残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对起付标准给予全额补助,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5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1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300元。

三、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申请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凭证。

(二)委托他人办理医疗费报销的,被委托人需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户口簿。

四、资金渠道

补助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本通知自201211日起实施。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