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本市)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残联〔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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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做好残疾人参保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1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为做好为本市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代缴个人缴费及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新农保个人缴费的对象
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新农保个人缴费的对象是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愿参加新农保的本市农村残疾人,并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
二、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新农保个人缴费的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新农保个人缴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900元。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代缴标准。
三、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新农保个人缴费的资金筹集
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新农保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代缴对象、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其中:
1.代缴对象中领取农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人员,其代缴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每人每年400元、区(县)财政资金承担每人每年500元。
2.其他代缴对象,其代缴资金由个人承担每人每年45元、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每人每年400元、区(县)财政资金承担每人每年455元。个人需承担的部分资金应在规定扣缴日前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否则区(县)人民政府不予代缴。
四、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及代缴资金划拨
(一)重度残疾人参保登记
重度残疾人应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加新农保申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亲属或村协办员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二)代缴对象信息交互
1.街道、镇(乡)残联每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符合代缴条件且自愿参加新农保的重度残疾人名单等信息登记造册,填写《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名册》(以下简称《代缴名册》),将电子文档与加盖公章的纸质表格一并报送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
2.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每年4月底前审核汇总街道、镇(乡)残联上报的《代缴名册》,将电子文档与加盖公章的纸质表格一并报送本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
3.区(县)农保中心进行数据匹配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并已参保登记的人员信息反馈给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
4.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对当年新增的代缴对象按上述程序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区(县)农保中心。
5.区(县)农保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新增代缴对象信息反馈给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
(三)重度残疾人个人部分资金缴纳
重度残疾人个人部分资金统一实行银行扣缴。参保人员需在每年5月底前将应缴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新增的代缴对象需在每年11月底前将应缴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
(四)代缴资金划拨
1.根据区(县)农保中心反馈的代缴对象、代缴金额,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应于每年6月底前、11月底前,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的代缴资金全额划入区(县)财政专户,同时报送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2.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农保中心每年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资金预算额预拨至区(县)财政专户。
五、新农保养老待遇与农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衔接
农村重残无业人员年满60周岁的,应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享受农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残疾人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后,其基础养老金标准低于同期农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补足。所需资金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每人每月70元,其余部分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新农保试点起实施。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名册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残疾人 社会保障 农村 通知
抄送: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1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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