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本市)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残联〔2011〕61号
关于对本市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
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9〕10号)关于对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制定救助政策的精神,改善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一户多残家庭”)的生活状况,现就对本市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发放生活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同一居民户口簿内,户主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2人或2人以上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家庭;
(二)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本市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
二、补助标准
一户多残家庭中有2名残疾人的,每户每月补助100元;有3名残疾人的,每户每月补助200元;有4名及4名以上残疾人的,每户每月补助3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一户多残家庭由户主提出补助申请,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残联,填写《一户多残困难家庭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持有的所有《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
一户多残家庭可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经户主签名的委托书。
(二)街道、镇(乡)残联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由街道、镇(乡)残联在《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由街道、镇(乡)残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街道、镇(乡)民政部门配合做好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的确认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
(三)区(县)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街道、镇(乡)残联。相关申请材料应归档备查。
(四)街道、镇(乡)残联收到审核意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四、生活补助金发放
对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由区(县)残联自批准当月起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
五、资金渠道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六、其他
(一)一户多残家庭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一户多残生活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街道、镇(乡)残联应定期核查领取生活补助的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人数、收入等情况,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家庭,应及时报告区(县)残联,停止发放补助金,并书面通知该家庭户主或生活补助金申请人。
(三)区(县)残联应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送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备案汇总。
(四)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申请表
2、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残疾人 社会保障 补助 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印发
附件1
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申请表
区(县) 街道、镇(乡)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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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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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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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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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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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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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别 |
□非农业 □农业 |
是否属于低保户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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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 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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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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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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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疾 人 员 情 况 |
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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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家庭(同一户籍)自愿申请一户多残困难家庭生活补助,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本人所在家庭(同一户籍)全体成员均自愿接受并配合残联、民政部门对于家庭收入情况的调查。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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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乡)残联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残联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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