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共7编、84章、1260款条文,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实施后,先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作为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民法典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关于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如“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见义勇为免责”、“离婚冷静期”、“禁止高空抛物”等在民法典中也都有了答案。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私有财产,包括不动产、股权等。为保障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确保其意志在死亡后得到贯彻。而继承人面对高额的遗产,也不乏会有“见财起意”的继承人,做出一些篡改遗嘱、胁迫制定遗嘱等不智之举,导致丧失了继承权。
但法律不只有力度,也应当有温度。当继承人经过教育、反省,确有悔改表现的,是否还可以恢复继承权?针对这种情况,在此次《民法典》继承编中新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Q1· 新旧法条对比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所增加
此次《民法典》除了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隐匿遗嘱,情形严重”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以外,仍保留了 《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四种情形。
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二项规定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排除了过失杀人),均属于残害他人生命,性质特别恶劣的情形,不得适用被继承人宽恕制度。
二,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继承人如果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导致丧失继承权,但确有悔改表现,主动认错并积极改正的,只要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这条法律规定的“宽恕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特色,填补了我国继承法的空白。不仅能体现被继承人对遗产分配的自主意愿,更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
三,明确了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1125条第三款:“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此条款首次对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作出规定,如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一)至(五)项的行为,将丧失受遗赠权,且不能适用本条第二款的宽恕制度恢复受遗赠权。
Q1· 相关案例
刘大爷生前育有一子小刘,刘大爷年老后与小刘一起生活,小刘在外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欠有很多外债,由于刘大爷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小刘希望刘大爷把房子卖了替自己还债,刘大爷坚决不同意,为此小刘经常对刘大爷打骂,不给刘大爷饭吃,刘大爷生病也不送其去医院治疗。现刘大爷已去世,小刘能否主张其作为继承人继承父亲的房产。
民法典出台前
按现行《继承法》,小刘虐待其父亲,属于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小刘丧失继承权,无权继承其父亲刘大爷的房产,刘大爷如果没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他的房产由其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出台后
《民法典》新增了“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一规定。
虽然小刘经常虐待其父亲刘大爷,但如果后来小刘改过自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履行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悉心照顾父亲,且刘大爷对小刘表示宽恕或者立遗嘱将小刘列为继承人。这种情况下,在刘大爷去世后,小刘并未丧失继承权,仍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总结:这一项规定,给了那些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另一个角度讲,现在很多独生子女也开始面临着继承的问题,虽然可能会有个别家庭产生过不善待老人,妨碍遗嘱设立等情形,但作为独生子女给父母养老送终是推脱不了的义务,倘若之后其具有悔改的表现得到了老人的宽恕仍然洗脱不了丧失继承权的“罪名”,使得遗产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甚至无人继承,那么就有违继承的初衷。所以,民法典中的这一宽宥制度,是一个有温度的制度,虽然不一定每一个家庭都能遇到,但却能让每一个人感受到法律的关怀。
稿件来源:上海市杨浦冰之融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