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共7编、84章、1260款条文,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实施后,先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作为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民法典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关于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如“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见义勇为免责”、“离婚冷静期”、“禁止高空抛物”等在民法典中也都有了答案。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在该起离婚诉讼中,法院在做出离婚判决的同时,因全职太太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劳动,判决丈夫陈某给付王某经济补偿5万元。那么,全职太太在离婚时,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为何还能要求家务补偿呢?小编今天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此次《民法典》中新增的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条款。 Q1·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Q1·法条解释 与现行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在离婚经济补偿时更加注重保护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益。现行《婚姻法》虽然也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但却将范围限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条件下。也就是说,只有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家庭才可能援引该条请求经济补偿,对于没有该种书面约定的家庭则不适用。显然不利于保障大多数家庭中负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利益。 Q1·相关案例 赵女士与郭先生结婚生子后,为了让丈夫安心拼搏事业,辞去了光鲜亮丽的工作,在家相夫教子。每天除了带孩子以外,还要洗衣做饭以及负责郭先生和孩子的生活起居。除此之外,赵女士还要时不时帮公婆烧饭送饭,、陪护卧床的婆婆,每天忙到很晚才能入睡。 起初,郭先生非常欣赏赵女士为家庭所做出的牺牲和贡献,家庭也比较和睦,但随着时间推移,郭先生每天忙于自己的工作,觉得赵女士无法体会他工作的辛苦,开始埋怨赵女士长期与社会脱节,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每天只会聊油盐酱醋茶,不能像其秘书那样分担他工作中遇到的烦恼;而赵女士对于丈夫的不体谅也感到心灰意冷,双方争吵后提出离婚。 因赵女士长期不工作,没有任何存款,居住的房子也是郭先生婚前购买,与赵女士没有任何关系。为保证其离婚后的基本生活,赵女士主张其承担了几乎所有的家庭责任,要求郭先生给予其经济补偿,郭先生则认为,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然而他们两个并没有约定,所以赵女士无权请求郭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结论: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所以,在民法典出台前,对于没有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而言,是无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这对于为了家庭而牺牲了自己事业的一方尤为不公平。家庭的和谐是建立在双方家庭地位平等、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既然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工作、实现自我的可能,对于一方为了家庭牺牲自己就更应该得到另一半的肯定。在维护家庭和谐方面,家务贡献者的作用并不低于经济贡献者的作用。《民法典》中新增这一内容本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同时,也需明白的是,这一补偿是基于双方离婚为前提,补偿的金额可以由要求离婚的夫妻自行协商确定。只要对家庭事务贡献较大的一方均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如若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确定。 故民法典生效后,本案在离婚时,法院应判决郭先生对赵女士进行经济补偿。 稿件来源:上海市杨浦冰之融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