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阳光之家”添置更新设施设备等经费使用的通知》沪残联[2016]48号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沪残联〔20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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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阳光之家”添置更新设施设备等
经费使用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为确保“阳光之家”可持续发展,市残联于2015年按照每个“阳光之家”20万元的标准下拨各区县残联一次性补贴经费。该经费主要用于各街镇“阳光之家”添置、更新设施设备。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现就资金使用、设备采购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资金使用时限
“阳光之家”添置更新设施设备一次性补贴经费使用期限截止于2018年12月。未使用的经费上缴区县财政。
二、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在“阳光之家”添置、更新设施设备包括机构修缮,购置空调、投影仪及幕布、电脑、电视机的基础上,经区县残联同意,“阳光之家”可按照《关于印发〈上海智障人士“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建设标准及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沪残联〔2007〕56号)中有关规定购置所需设施设备。
三、补贴资金审批流程
补贴经费由“阳光之家”提出申请,填写《“阳光之家”添置更新设施设备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向区县残联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审核后返还):
(一)设施设备更新维护明细清单,包括设施设备单价、数量、规格型号等;
(二)财务报销凭证原件、复印件。
区县残联负责审核“阳光之家”提出的补贴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阳光之家”由区县残联拨付资金。
四、补贴资金使用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置设施设备,确保采购公开、透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县街道残联要建立专门档案并妥善保管,收集整理协议书、合同、票据、评估、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
(三)各区县残联应及时汇总“阳光之家”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区县“阳光之家”添置更新设施设备补贴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附件:1.《“阳光之家”更新添置设施设备补贴申请表》
2.《区县“阳光之家”添置更新设施设备补贴使用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3日
抄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