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相关经费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9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财政局

 

沪残联〔2014〕85号

 

关于完善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

相关经费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以下简称“阳光基地”)服务能力,现就完善“阳光基地”相关经费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劳动补贴、培训费补贴、管理费补贴、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标准

(一)劳动补贴标准

劳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本市同期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

劳动补贴发放对象为“阳光基地”中参加各项职业康复活动的残疾人。

(二)培训费补贴标准

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培训费用于补贴“阳光基地”开展日常职业培训、职业辅导活动中购置辅导材料、资料耗材,聘请相关技术人员等。

(三)管理费补贴标准

管理费补贴标准按“阳光基地”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职业资格确定:

1.服务人员

(1)持“阳光基地”工作人员上岗证或智障助理员初级证书的,每人每月100元;

(2)持智障助理员中级证书的,每人每月150元;

(3)持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四级或助理社工师或助理职业指导师证书的,每人每月600元。

2.管理人员

(1)持智障助理员中级证书的,每人每月200元;

(2)持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四级或助理社工师或助理职业指导师证书的,每人每月600元;

(3)持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三级或社工师或职业指导师证书的,每人每月900元。

同时持上述两种以上证书的人员,按所持最高一级证书对应标准领取补贴。

(四)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标准

“阳光基地”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标准为每所每年不高于2万元。

设施设备维护费用于“阳光基地”场地维护、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损耗设备重置等。

二、实施餐费、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高温费、年度考核费和商业保险费补贴

(一)餐费补贴

餐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餐费补贴用于“阳光基地”为援助对象提供午餐、点心、饮用水等。

(二)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高温费、年度考核费补贴

对未纳入社区残疾人工作助理员(以下简称助残员)范围的“阳光基地”服务、管理人员,参照助残员标准实施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高温费、年度考核费补贴。

(三)商业保险费补贴

对“阳光基地”援助对象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高于80元。

三、申请审批

(一)劳动补贴、培训费、管理费、餐费、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高温费、年度考核费补贴

1.申请

劳动补贴、培训费、管理费、餐费、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高温费、年度考核费,应由“阳光基地”通过《上海市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2.审批

区县残联负责审核“阳光基地”提出的补贴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告知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拨付资金

(二)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

1.申请

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应由“阳光基地”通过《上海市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并向区县残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审核后返还)

(1)设施设备维护明细清单,包括设施设备单价、数量、规格型号等;

(2)财务报销凭证原件、复印件。

2.审批

区县残联负责审核“阳光基地”提出的补贴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告知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拨付资金

(三)商业保险费补贴

1.申请

商业保险费补贴,应由“阳光基地”通过《上海市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2.审批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参保人员名单,并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其他

(一)区县残联应及时汇总“阳光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阳光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表》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二)区县残联应认真审核各项审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由资金拨付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上缴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阳光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5月23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印发